(2017)渝0107民初9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璧山区陈酒副食经营部与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陈酒副食经营部,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269号原告:璧山区陈酒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鹰嘴社区农民新村7栋1-8号。经营者:陈鸿,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25720T。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璧山区陈酒副食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璧山区陈酒副食经营部诉称,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产品购销往来业务关系,被告授权原告为重庆市璧山区域的特约经销商。截止2016年12月,经双方对账,被告欠付原告保证金、预收货款和代垫市场促销费用等共计127046.57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前述款项,被告拖延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保证金、预收货款和代垫市场促销费用等款项共计127046.5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2403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不在本院辖区,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综上,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