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东山县军粮供应站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军粮供应站,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712号原告:东山县军粮供应站,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石林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05113451E。法定代表人:潘团乐,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苏峰街68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845410313。法定代表人:黄超凡,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东山县军粮供应站与被告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业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山县军粮供应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山县军粮供应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帝业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所购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并交付原告使用之日止(违约金按购房款总额884100元以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截止2017年4月1日共计75148.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日,东山县军粮供应站与帝业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帝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福建省东山县店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884100元,并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按原告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帝业公司资金链中断及其他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中途停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至今未能恢复建设。因此,依据合同约定,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帝业房地产公司应支付违约金75148.5元及续后违约金。帝业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日,东山县军粮供应站与帝业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帝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福建省东山县店面。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按日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884100元,但帝业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将符合法定及约定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军粮供应站使用。现军粮供应站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帝业房地产开发至今未与东山县军粮供应站办理交房手续。以上事实,有东山县军粮供应站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帝业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帝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法定条件及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逾期超过180天,帝业房地产公司应当按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帝业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军粮供应站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本案合同约定,逾期交房的,由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1支付违约金,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帝业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军粮供应站逾期交房违约金为884100元×0.0001天×910天=80453.1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军粮供应站与帝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军粮供应站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帝业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逾期交房。合同约定逾期超过90天,被告应当按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已付购房款884100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7年6月30日,帝业房地产公司已实际逾期交房910天,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帝业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军粮供应站逾期交房违约金为80453.1元及续后发生的违约金。帝业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东山县军粮供应站逾期交房违约金80453.1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款884100元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永耀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