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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某,男,青海省兴海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青海省兴海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受理后经前往被执行人刘某某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才  旦审判员 索南达杰审判员 完么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俄增扎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