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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官河路与浮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夏海兵,系该公司商务部部长。诉讼代理人:路冬生,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志钧,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277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