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龙杰、李彦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杰,李彦林,朱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龙杰申请执行人李彦林被执行人朱鸣飞申请执行人龙杰、李彦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鸣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