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书义诉于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义,于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326号申请执行人张书义,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晓刚,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书义诉于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晓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书义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326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商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