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568南通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龙达电子销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龙达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568号原告:南通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95577270E),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517号内5号房102室。法定代表人:夏龙贞,董事长。被告:南通市龙达电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81259823P),住所地南通市新桥北村附40幢202室。原告南通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龙达电子销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