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伯与被执行人王大岭、李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伯,王大岭,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伯,男,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王大岭,又名王晓岭,男,雄县。被执行人李凤英,女,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伯与被执行人王大岭、李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大岭、李凤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文伯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