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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阳与诸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诸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96号原告:陈阳,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海银,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陈阳与被告诸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宏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正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