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耀南、陈耀喜等与叶惠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南,陈耀喜,陈耀真,陈顺卿,叶锦惜,叶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86号原告:陈耀南,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陈耀喜,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陈耀真,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陈顺卿,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叶锦惜,女,193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惠斌,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901-1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负责人:林辉,总经理。原告陈耀南、陈耀喜、陈耀真、陈顺卿、叶锦惜与被告叶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陈耀南、陈耀喜、陈耀真、陈顺卿、叶锦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耀南、陈耀喜、陈耀真、陈顺卿、叶锦惜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耀南、陈耀喜、陈耀真、陈顺卿、叶锦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耀南、陈耀喜、陈耀真、陈顺卿、叶锦惜负担。审判员 李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燕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