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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中林与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林,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珞琠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104号原告王中林,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327764707K。法定代表人朱永江,主任。委托代理人龚元源,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琠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黄坡坎**号。负责人陶波,院长。原告王中林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行为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3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事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中林负担。审 判 长  陈利斌人民陪审员  何 江人民陪审员  程绪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