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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建伟、王战营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伟,王战营,王新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伟,男,汉族,1975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战营,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征,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上诉人王建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战营、王新征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会  斌审 判 员 焦    宏代理审判员 尚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登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