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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6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032号原告: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坪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仁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凯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东明兴工业区B栋五楼B区。法定代表人:蔡成凯。原告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庆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诗雨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