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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小华、兰越雯、孙钰程申请执行赖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华,兰越雯,孙钰程,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92号之一申请人:孙小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兰越雯,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孙钰程,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赖祥,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39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祥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房屋以及担保人谭长征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以名下住房抵偿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赖祥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谭长征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