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02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光荣、周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荣,周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荣,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周霞平,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光荣与被执行人周霞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02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