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诗琪与樊志刚、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诗琪,樊志刚,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郭聚民,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948号原告:许诗琪,女,汉族,住大名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志刚,男,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霍占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南大港管理区盛源街南侧馨苑西区4-101/201。被告:郭聚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孔岩,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号楼平安保险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孙文琴,该公司经理。原告许诗琪诉被告樊志刚、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郭聚民、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诗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志刚、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郭聚民、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诗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旭审 判 员 廉学锋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