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春茹与周洋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茹,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蒋春茹,女性,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榆树市伯都新苑被执行人:周洋,女性,1978年2月3日出生,住榆树市亿鑫家园小区3栋2单元12楼东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春茹与被执行人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5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周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