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广套与李宗芝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套,李宗芝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355号原告李广套,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冰,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芝,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