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启荣诉李世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荣,李世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773号原告:周启荣,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暴,男性,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启荣诉被告李世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启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启荣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90.9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65.95元。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曹鲁直人民陪审员 金安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