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海县博达五金经营部、宁波百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博达五金经营部,宁波百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7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博达五金经营部(注册号:330226603013418),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嘉园。经营者:翁建勇,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宁波百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3354212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法定代表人:徐宗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博达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宁波百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博达五金经营部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3725.59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申请执行费2055.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