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吴云贵、郜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贵,郜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57号申请人吴云贵,男,1961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郜文革,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7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云贵与郜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郜文革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申请人吴云贵借款1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7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