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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017)湘0502民初472号刘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调解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502民初47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相识,2008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8日生育一男孩杨某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到三年就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杨某杰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教育,原告刘某不承担抚养教育费用,原告刘某对杨圣杰有探视的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争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