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017)湘0502民初472号刘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调解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502民初47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相识,2008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8日生育一男孩杨某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到三年就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杨某杰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教育,原告刘某不承担抚养教育费用,原告刘某对杨圣杰有探视的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争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