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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尧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尧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缮印份承办人签发书记员 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361号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1号泰格生态公寓一栋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马永军。委托代理人:黄新,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尧玮,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尧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管理费2576元;2、判令被告赔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清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管理费之日止期间所产生的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已产生的违约金为31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载明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