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必升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升,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84号原告:李必升,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必升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必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必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必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必升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罗正华审 判 员 夏奇海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