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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辽0112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瑞升与保利达地产(沈阳)高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瑞升,保利达地产(沈阳)高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辽01**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唐瑞升,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保利达地产(沈阳)高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河堡街***号1-6-3。法定代表人黎家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瑞升与被执行人保利达地产(沈阳)高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瑞升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12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