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许某心、张某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心,张某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心,男,生于1948年7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张某蕊,男,生于1965年1月17日,汉族,住商水县。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广蕊送达执行通执书,限期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许全心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