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任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2017民终1171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7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某甲,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号***房。法定代理人:任某乙,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思玮,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282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任某甲上诉称,一、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原裁定认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主张要求陈某甲返还财产是基于监护人非法侵占被监护人个人财产的事实,属于被监护人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二、本案所涉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陈汉民自2011年8月起共同居住在广州市增城新塘荔新十二路98号顺兴花园17栋1502房,两人均是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增城市汽车产业基地新洋路9号。根据证据证实陈某甲转移、侵占上诉人个人财产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2月21日至2016年4月期间,后陈某甲提起离婚诉讼且于2016年9月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可见陈某甲实施侵权的行为地和上诉人权利受损害的结果发生地均在广州市增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是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定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姓陈村97号,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