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刚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6年4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陈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办理了一张车贷卡。2013年9月9日,陈刚持该卡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分期车贷款99000元,分期付款期限36个月。2015年9月23日,陈刚向该卡还贷9999元,尚欠本金1001元未还。2015年9月27日至2015年10月27日,该卡又发生二期贷款共计5500元未还。2015年10月27日、11月2日、11月3日,工商银行通过系统短信催收和人工电话催收等多次有效催收还款,陈刚均未还款。2012年2月15日,陈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该卡授信额度为10万元。陈刚使用该信用卡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经过工商银行多次有效催收,截止2015年7月24日,该卡透支本金为99911.31元。陈刚办理的车贷卡及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106412.31元。2015年11月16日,工商银行报案,2016年1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一条路牡丹街口将陈刚抓获归案。2016年4月11日,陈刚亲属向陈刚持有的车贷卡还款本金及利息40511.63元,向陈刚持有的信用卡还款本金及利息123649.17元,将陈刚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工商银行的报案材料,催收表,还款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明细,汇款凭证,信用卡证明,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分期付款申请书,证人孙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陈刚的供述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陈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陈刚的亲属于案发后代其偿还了所欠发卡银行的全部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闫星远人民陪审员 王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