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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秋叶与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叶,王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389号原告:李秋叶,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金山,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叶诉被告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秋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李秋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秋叶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