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秋叶与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叶,王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389号原告:李秋叶,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金山,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叶诉被告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秋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李秋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秋叶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