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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杨越南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杨越南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404号原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4909U。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2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5826692X。法定代表人:顾蓉。被告:杨越南,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杨越南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4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薇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季鸣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云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