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哲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哲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2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哲贵,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哲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哲贵于2017年6月3日18时30分许,酒后驾驶汽车(车号:×××)行至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青年北路时,发生他人所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8.9mg/100ml。后被告人周哲贵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哲贵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哲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哲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