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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士喜与冯国海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喜,冯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喜,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冯国海,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执行刘士喜与冯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国海在红光村的拆违补偿的预期权益。除��之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钱 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