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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翔翔、李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翔,李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翔翔,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李国富,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翔翔与被执行人李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富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凤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