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民初725号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景县景新大街金旺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20966667。法定代表人:魏可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连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景县广川镇薛村,组织机构代码:55766467-2,注册号:131100000040176。法定代表人:薛明轩。被告: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景县广川镇广川街,组织机构代码:09255465-9,注册号:131127000016730法定代表人:满运萍。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于2017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连深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74440及利息159412元,共计63385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8日,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474440元,同时签订借款合同,该笔借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结息至2015年11月28日,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以多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4440元、利息159412元。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开庭时辩称:借款是事实,担保也是事实;被告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凭证一份,保证合同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在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7444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1.2‰,2015年10月8日到期,由被告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截止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474440元、利息为159412元。本院认为: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4440元、利息159412元及应计利息(自2017年2月29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74440元按约定月利率11.2‰的2倍计算)。二、被告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9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计14159元由被告河北鑫茂能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浩书记员 温明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