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连才、丁文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连才,丁文皓,齐胜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45号申请人:苏连才,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法定代理人:周玉美,女,194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申请人:丁文皓,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齐胜荣,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苏连才因与被申请人丁文皓、齐胜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文皓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文皓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