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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邹长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长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905号罪犯邹长元,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赣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长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29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赣监刑执第6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赣中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2014)赣中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长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2015年8月受记过处分各1次、2015年8月受禁闭处分1次。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邹长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邹长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长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坚审判员 谭品珍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