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恒发物资供应站与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恒发物资供应站,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赵彩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恒发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文化路建材市场西区**号。经营者樊显超,该供应站业主。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工业品市场南区140号。经营者赵彩伊,该批发部经营者。第三人赵彩伊,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1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执行宝鸡市渭滨区恒发物资供应站与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买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为15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将给付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停止发放以抵顶下欠申请人的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