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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玉玲、彭政明与北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玲,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彭涛,吴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54号原告肖玉玲,女,194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代理人包树良,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红,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慧琳,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第三人吴能香,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肖玉玲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玉玲诉称,原告与彭政明为夫妻关系,彭涛为二人之子。2016年11月18日,彭涛伪造相关证据,虚构原告与彭政明均已去世的虚假事实,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了(2016)京国立内政字第xxxx号继承权公证书(以下简称xxxx号继承权公证书)。彭涛持公证文书向被告申请房屋继承过户,被告给彭涛颁发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清水园小区103号楼4层4单元xxxx室的京(2016)昌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经原告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交涉,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作出(2017)京国立证决字第0001号决定书撤销xxxx号继承权公证书。鉴于彭涛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随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撤销并更正诉争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信息,但被告拒绝,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6年11月19日为彭涛核发的京(2016)昌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经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系原告肖玉玲的丈夫彭政明,肖玉玲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因此,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玉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少松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