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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异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张夫山、朱春林、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刘怡君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怡君,刘建强,张夫山,朱春林,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异142号申请人:刘怡君,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夫山,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宜城市人,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被执行人:朱春林,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宜城市人,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系张夫山之妻。被执行人: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建强与张夫山、朱春林、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刘怡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刘建强与刘怡君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楚天快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报纸一份、(2016)鄂0606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刘建强向法院出具的同意债权转让函一份。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5日,刘建强与刘怡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刘建强将对张夫山、朱春林、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刘怡君,并于2017年3月15日在楚天快报刊登了通知张夫山、朱春林、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另查明,刘建强与张夫山、朱春林、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鄂0606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张夫山、朱春林、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未足额缴纳上诉费,市中院于2016年9月25日作出(2016)鄂06民终1140号民事裁定书,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还查明,2016年11月25日,刘建强向法院出函同意将其(2016)鄂0606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刘怡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申请人刘怡君已履行债权转让的手续,其行为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刘怡君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刘怡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周光辉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