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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曾佑东、吴朝俊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均,吴朝俊,叶怡智,曾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建均,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吴朝俊,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次月9日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叶怡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醴���市。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曾佑东,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浏阳市。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次月17日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家。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建均、吴朝俊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商量从湖南省购进烟花爆竹到南川销售获利。2016年8月26日,由金建均联系无经营资质的被告人叶怡智购买烟花爆竹50000元,叶怡智获利9O00元。叶怡智随后联系被告人曾佑东承运,曾佑东在明知买卖双方没有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与其雇佣的司机邱亮(另案处理)一起驾驶赣XXXX**货车,从江西省上栗县出发,途经湖南、重庆等地,将烟花爆竹运到重庆市南川区,金建均和吴朝俊分摊运输费10OOO元给曾佑东。之后金建均和吴朝俊各分得部分烟花爆竹销售获利,金建均获利13000元,吴朝俊获利15000元。2016年10月22日,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金建均、吴朝俊再次从无经营资质的叶怡智处购进烟花爆竹一车,曾佑东在明知买卖双方没有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再次承运。当曾佑东和邱亮驾驶赣XXXX**货车在金佛山西驶出高速路下道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依法扣押清点,共计1199件烟花爆竹。经核算,该车烟花爆竹价值共计89388元。案发后,被告人金建均、叶怡智、曾佑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朝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金建均、吴朝俊、叶怡智、曾佑东已全部上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建均、吴朝俊、叶怡智、曾佑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金建���、叶怡智、曾佑东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吴朝俊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建均、吴朝俊、叶怡智、曾佑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建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朝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怡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佑东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金建均、吴朝俊、叶怡智、曾佑东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建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朝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叶怡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曾佑东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在案物品价值89388元的烟花爆竹、被告人金建均违法所得13000元、吴朝俊违法所得15000元、叶怡智违法所得50000元、曾佑东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