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7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与张庚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张庚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顺平路7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海,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庚军,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庚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审 判 员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苗振跃书 记 员  高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