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与张庚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张庚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顺平路7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海,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庚军,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庚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北京联华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审 判 员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苗振跃书 记 员 高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