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士平与袁志香、杨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平,袁志香,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鄂03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杨士平,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袁志香,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杨伟,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杨士平与被执行人袁志香、杨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士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志香、杨伟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庹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淑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