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霍永发、董淑梅与丁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发,董淑梅,丁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727号原告:霍永发,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原告:董淑梅,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闻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制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普,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霍永发、董淑梅诉被告丁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霍永发、董淑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永发、董淑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永发、董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