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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喜成与史保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成,史保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57号原告:张喜成,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张长在,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系原告的爷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史保旺,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成诉被告史保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办理宅基使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晓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