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989吴兆成与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成,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89号原告:吴兆成,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中路4号。负责人:何政荣,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吴兆成诉被告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兆成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兆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兆成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曹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