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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林晓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林晓宗,柯伟强,李肖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号首层、第*层。主要负责人:谭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鸣,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晓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柯伟强,男,汉族。原审被告:李肖科,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晓宗及原审被告柯伟强、李肖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已与林晓宗、李肖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已预交807元,多预交的40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徐金信代理审判员  曾玉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舟宇书 记 员  陈婉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