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万红、石宏雨等与李兵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石宏雨,李兵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578号原告:万红,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石宏雨,女,1996年9月1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李兵伢,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彭泽县。原告万红、石宏雨与被告李兵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红、石宏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兵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还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2016年的利息,按每月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5月14日向原告万红丈夫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条。2016年1月,原告万红丈夫去世。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现被告不知去向,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万红与石贤胜于1995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石宏雨。2011年5月14日,被告以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石贤胜借款,石贤胜通过九江银行向被告转账100000元,被告向石贤胜出具收条,注明收到石贤胜人民币十万元整。2016年1月31日,石贤胜因病去世。期间被告向原告给付了利息款6000元,称余款于2016年5月份归还。此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本院。另查明石贤胜父母均于1998年前去世。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石贤胜借款后应按照约定还款,不能及时偿还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石贤胜去世后,此债权作为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两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条据上未约定利息,故本院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自愿支付的利息本院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两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兵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万红、石宏雨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款2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林人民陪审员  刘金平人民陪审员  刘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