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胡明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胡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吉02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铁东工业区。法定代理人:张卓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韶山,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明武,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执行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胡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审 判 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