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言峰与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言峰,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76号原告:岳言峰,男。被告:张亚,男。原告岳言峰与被告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岳言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言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言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言峰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