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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余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红波,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余红波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1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